好消息!2021年1月1日起全面停征港建费! (2020-12-25)
12月24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关于港口建设费征收政策执行到期有关工作的通知》,决定港口建设费征收至2020年12月31日止。
港口建设费征收时间为2011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自2021年1月1日零时起,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货物不再征收港口建设费。
停征时点以载运货物的船舶进出港口时点为准,无法判定船舶进出港口时点的,以船舶靠离泊时刻为准,以船舶AIS轨迹或VTS轨迹辅证。
根据后续工作部署,停征后续工作计划于2021年3月31日前全部完成,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为停征过渡期。文件全部内容如下图所示:
2020年3月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完善“六稳”工作协调机制,确定支持交通运输、快递等物流业纾解困难加快恢复
发展的措施,决定加大对地方财政支持,提高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能力。
此次会议提出,3月1日至6月30日,免收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将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政府定价收费标准降低20%。
6月24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发布2020年第30号公告,决定免征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24时。
这也就意味着,今年至3月份起已未征收港建费,上述通知则表示未来港建费的全面停征。
转载:物流巴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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