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第257号令)

03月14日 09:16:30
【法规类型】海关规章
【内容类别】其他
【文  号】署令〔2022〕257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2-03-01
【生效日期】2022-03-0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第257号令)

  (2022年3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257号公布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工作实际,现决定废止1987年6月1日海关总署、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原对外经济贸易部〔1987〕署税字448号文发布的《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进口零件、部件构成整机主要特征的确定原则和审批、征税的试行规定》,2002年4月19日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8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的《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1984年5月8日海关总署〔1984〕署行字第285号文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遗物的管理规定》,1985年2月15日海关总署〔1985〕署行字第93号文发布、根据监二(一)字〔1989〕167号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运和个人邮寄文物出口的管理规定》,1990年6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2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带和个人邮寄中药材、中成药出境的管理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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