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C认证与入境检验证
CCC即为“中国强制性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商检法的规定,对实施许可制度和国家规定必须经过认证的进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查验单证,核对证货是否相符。
机构改革后,《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安排的公告》(〔2019〕13)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海关总署负责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产品的验证工作。
海关总署238号令附件24《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对国家实行进口质量许可制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民用商品在通关入境时,由海关核查其是否取得必需的证明文件,抽取一定比例批次的商品进行标志核查,并按照进口许可制度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检测。
进口货物属于强制性产品的,在通关入境时由海关实施入境验证工作。强制性认证产品经检验标志不符合规定或者抽查检测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依照《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部分实施CCC认证的商品
CCC认证目录与界定
无需办理的情形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原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入境时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五种情形:
(五)其他依法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其他依法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包括下列情形:
(二)根据海关总署243号令附件26《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免予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但保税出区进口和区内企业的生产加工设备,属于目录内入境验证商品的应实施验证。
免于办理的情形
(一)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二)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三)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四)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五)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九)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2019年5月11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87号公告《关于对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试点实施“先声明后验证”便利化措施的公告》,对于符合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11个HS编码),报关单位可凭收货人自行出具的《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简称自我声明),按要求办理申报手续后即可将货物提离口岸。对申报信息按照报关单修改方式补录即可。
2019年10月16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157号公告《关于对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推广实施采信便利化措施的公告》,涉及CCC认证的部分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8个HS编码),海关在检验时采信认证认可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原则上不再实施抽样送检。
2019年12月27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219号公告《关于推广实施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检验监管便利化措施的公告》,在2019年第157号公告基础上,进一步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州、深圳、杭州和宁波扩大实施采信的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范围。对涉及CCC认证的所有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海关在检验时将采信认证认可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原则上不再实施抽样送检。
来源:海运网